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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城镇职工医保市内就医服务指南

时间:2016-03-28

1、一般门诊就医流程: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(以下简称“社保卡”)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、购药时,通过定点医院的读卡机刷卡结算,社保卡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,不足部分通过现金支付。就诊结算完毕,应及时打印发票。

2、药房购药流程: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定点药店进行购药时,通过药房的读卡机刷卡结算,社保卡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,不足部分通过现金支付。购药结算完毕后,应及时打印发票。

3、住院就医流程: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住院治疗的,应在入院时持“社保卡”在合肥市定点医院和“四县一市”的市级统筹定点医院办理医保病人住院登记,住院费用直接与医院结算。单位或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。

4、出院结算流程:办理出院结算时,病人只需支付报销后个人应当负担部分。若社保卡上个人账户资金不足,使用现金支付。结算完毕后,应及时要求定点医院打印医疗费发票、医保结算单、住院明细清单,自行留存。

5住院期间社保卡使用范围:参保人员住院期间,持社保卡仅能用于在其他定点医院、药店进行一般门诊和购药,不能同时享受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保待遇。

6、住院待遇享受标准:一个年度内,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,起付线以上、至6万元以下的部分,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%、二级医院8%、一级医院6%;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,个人承担比例减半,分别为三级医院5%、二级医院4%、一级医院3%6万元至30万元为大病救助基金报销,个人承担比例为4%30万元以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。

7、住院起付标准(“门槛费”):一级以下、二级、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线分别为200元、400元、600元;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,自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、200元、300元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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